【政策依据】
1.《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15号)
2.《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考核实施细则》(琼科〔2022〕199号)
【适用范围】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政策问答】
1.海南省对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有何支持措施?
(1)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良好”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60万元;
(2)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2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良好”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2.省级企业孵化器有何申请条件?
(1)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最近一个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省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2)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孵化器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②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③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④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⑤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⑥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⑦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⑧对取消 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3.省级众创空间有何申请条件?
(1)省级众创空间从市县级众创空间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众创空间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 省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2)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②具备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 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③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期限。
④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⑤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⑥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⑦对取消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4.省级星创天地有何申请条件?
(1)省级星创天地从市县级星创天地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星创天地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
(2)申请认定省级星创天地,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②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③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④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⑤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 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⑥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5.省级大学科技园有何申请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海南省的产业发展方向。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 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其中2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学科技园 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或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6.创新创业平台考核有何流程?
(1)申请。考核对象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创新创业平台”),在线填报考核申请资料。
(2)受理。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
(3)考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
7.服务运行后补助资金有何注意事项?
服务运行后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支出:
(1)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2)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3)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操作流程】
1.申报及受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市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申报单位填报申请材料。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自2022年起,海南省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考核均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100.247.126/egrantweb/)在线进行。
2.审核和推荐。市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经市县管理部门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3.专家评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单独组织或会同有关省直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进行评审。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评审专家需对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结论分为同意推荐、备选、不推荐。
4.行政决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提请厅务会审议、厅党组会审定。
5.公示。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定认定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6.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