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明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特制定《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琼科规〔2023〕3号,以下简称《细则》)。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可用于什么情形?
《细则》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第5、6款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科技部门受理、初审,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的认定工作。仅适用于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情形。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有何要求?
《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经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申请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
2.申请人所在或其领办、创办的企业为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分类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且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在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
(1)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注: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五、申请流程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企业归属地的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审核流程是什么?
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细则》向市县科技部门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县科技部门核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向申请人予以说明。
初审通过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审批办受理,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确认意见书》。